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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民政策

 医疗惠民对象

 (一)持有县(市)区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城乡居民;
 (二)经市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并颁发的《残疾人证》的贫困残疾人;    
  (三)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件的农村“五保户”;
 (四)经石家庄市总工会确认并发证的特困职工;
 (五)经县以上组织部门确认的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;
 (六)经县(市)区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并颁发优抚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(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、革命伤残军人、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)。
 (七)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《夕阳红就医优惠卡》的60岁以上老年人;
 (八)持有市中心医院颁发的《医疗优惠卡》的城乡居民;
 (九)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患者;
 (十)农村医疗机构上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;
 (十一)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;
 (十二)石家庄市工会会员;
 (十三)红十字会会员;
 (十四)其他经医院确认的贫困患者。

 
 
 

医疗惠民救助政策


 (一)对持有《就医优惠证》人员就医,实行“一减两免三优惠”即:减收床位费50%;免收普通挂号费,市区二环路以内救护车免费接诊(二环路以外接诊免收50%)(不包括120急诊);治疗费优惠5%(不含材料费),化验费优惠10%(不含材料费),检查费优惠10%(不含材料费)。
 (二)对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《夕阳红就医优惠卡》的老年人就医,实行“一免四减五优先”。即:免收普通挂号费;减免住院床位费10%,减免X光、心电图、彩超、核磁共振检查费10%,减免化验检查费10%,减免诊疗费(不包括材料费)5%;实行优先就诊、优先检查、优先交费、优先取药、优先安排住院。
 (三)对持有市中心医院颁发的《医疗优惠卡》的就医人员,实行“一免四减”优惠政策。即:免收普通挂号费;减免住院床位费10%,减免X光、心电图、彩超、核磁共振检查费10%,减免化验检查费10%,减免诊疗费(不包括材料费)5%。
 (四)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、农村医疗机构上转的参合农民患者,市工会会员,红十字会会员,以及其他医疗惠民 “持卡”人员,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。
 (五)为切实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,确保贫困群众有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,根据上级的规定,惠民救助实行 “持证优惠”、“单项优惠”,不同的优惠原则上不交叉、不重复享受。

 

便民服务措施

 1、为外地就诊病人免费邮寄化验单、报告单、联系办理车票、机票等;
 2、门诊大厅免费提供导医、咨询服务,对老年患者、行动不便的患者,提供全程导医服务;
 3、门诊、住院大厅备有轮椅、平车、担架、开水及一次性水杯,供免费使用;
 4、对重症患者和需求病人提供义务介绍护工服务;
 5、团体员工健康体检,按规定给予优惠。并为健康体检人员免费提供早餐;
 6、开通医疗惠民“绿色通道”。凡属急、危、重、险的就医人员,均享受医院提供的全程导诊服务,先抢救治疗,后补办手续。

 

 好消息:
 石家庄市中心医院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长安区低保户医疗定点医院,低保户到我院就医继续享受“一减两免三优惠”政策,民政局医疗救助款在我院实行“一站式结算”,为辖区低保患者就医提供了便利。


 工作流程:
 门诊或住院就医→收费处结算→(持低保证及复印件、身份证、结账单)门诊大厅惠民服务台(办理医疗救助手续)→收费结算窗口(领取医疗救助款)。


医疗惠民对象

 一、长安区低保户享受门诊定点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标准:
 (一)“三无人员”(即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抚赡养人)居民医保门诊救助比例100%,每人每年封顶金额300元。
 (二)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,享受职工或居民医保慢性病、特种病门诊医疗费报销的低保对象,救助比例100%,每人每年封顶金额3000元。
 (三)除市医保中心已认定的慢性病或特种病患者外,患较重慢性病,需长期服药,家庭无力负担的入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,到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,救助比例为100%,每人每年封顶金额300元。
 (四)一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,只按救助标准最高的一种救助办法执行。

二、长安区低保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标准:
 (一)“三无人员”住院治疗,救助比例为居民医保减免后个人自付费用的80%,每年每人封顶8000元。
 (二)“三无人员”以外的低保对象住院治疗,救助比例为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减免后,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给予70%的救助,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-5000元以内的给予60%的救助,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50%的救助,每年每人封顶7000元。


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,不享受医疗救助:
   (一)  不到定点医院就医的;
   (二)因违法犯罪、打架斗殴、交通事故、酗酒伤害、吸毒、自杀、自残、医疗事故、食物中毒、工伤、  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;
 (三)超出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,自购药品、非诊疗性药品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;
 (四)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。